鉴于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仍处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阶段,为了尽可能减轻疫情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股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影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近期证券发行监管工作作出相关安排。本所律师就涉及证券业务相关工作的*策及规定进行了梳理,为我们广大客户在此次“战役”中提供相关参考。
目录五:证券业务篇
●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号)第三条、《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67号)第一条:
1.设立专项服务通道
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交所、深交所)
2.年度报告、一季报延期披露
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年4月30日前披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年报或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需及时通报,交易所将按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上交所、深交所)
3.业绩快报延期披露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本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上交所)
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深交所)
4.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上交所)
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并购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深交所)
5.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按本所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依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6.鼓励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
(1)支持上市公司引导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
(2)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网络投票服务费用:暂免收取(上交所)、免收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深交所);
(3)如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保障工作,保证参会人员健康安全。(深交所)
7.年报业绩说明会
支持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信心,交易所将提供必要帮助。(上交所、深交所)
8.疫情防控工作
鼓励上市公司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将作为年度信息披露考核重要评价指标。(上交所、深交所)
(发布主体: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年2月2日、年2月1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89号)第四条:
1.信息披露
(1)实施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专岗服务,支持挂牌公司做好疫情防控与驰援抗疫情况信息披露工作。
(2)支持挂牌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将为挂牌公司调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提供便利,指导挂牌公司尽快推进年报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年报或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在主办券商的协助下披露风险提示公告,视情况披露业绩快报,全国股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
(3)指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