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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伪劣口罩,公益诉讼与刑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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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法行为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互联网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伪劣口罩,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公益损害责任。

年1月24日,老七经六哥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假冒N95口罩向他人出售,六哥从中获取“好处费”。1月24日至1月31日,老七又自行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前述口罩被销往湖北等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共计流入市场个,销售金额为元。H区公安局接到民众举报,依法查封了老七的仓库,抓获了老七和六哥。经鉴定,老七销售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等指标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病*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

H区检察院在办理老七等人销售伪劣口罩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事关社会公共利益,为疫情防控需要,避免不知情的消费者继续使用该伪劣口罩用于疫情防控,及时制止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H区检察院研究认为本案有必要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层报Z省检察院同意,H区检察院于年2月11日对老七等人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因案涉违法行为系老七等人在H区辖区通过互联网实施,H区检察院于年3月12日向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老七等人支付销售口罩价款三倍赔偿金,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

庭审中,检察院出示了违法行为人与消费者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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